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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566429/- 著录日期 2016-10-13 文 号 名 称 自治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权操作规范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自治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权操作规范
一、行政处罚权名称、性质
(一)名称:行政处罚
(二)性质:行政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主体
自治区环保厅
四、行政处罚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实施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行政处罚启动条件
业务处室(单位)依职权发现有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经厅领导同意立案后开始启动。
七、办结时限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八、相对人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对人有知晓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权利,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附件: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